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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2563号

高某东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当事人
高某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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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563号罪犯高某东,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云罗法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东犯掩饰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云中法刑二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5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高某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某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获得一次嘉奖;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某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建 扬

审 判 员 怀 晓 红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