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251号
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
法定代表人:胡运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茹光,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磊磊,男,汉族,1989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磊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150元,减半后收取75元,由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 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林
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 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