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2160号申请执行人王张明被执行人沈伟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0031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沈伟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伟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伟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沈伟平(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75的存款人民币78108.5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金 叶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新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