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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执614号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梦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梦汝,田青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成勇,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梦汝,男,1971年7月28日生,住鹿寨县。被执行人田青萍,女,1973年10月3日生,住广西鹿寨县申请执行人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鹿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36089.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扣划2040.95元进本院,被执行人再无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建春

审判员  莫春辉

审判员  周国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韦秋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