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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申238号

李生与王永宽、黄宝凤不当得利纠纷审查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生,王永宽,黄宝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申23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生。

委托代理人:牛春媛,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永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宝凤。再审申请人李生因与被申请人王永宽、黄宝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赤民一终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生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让双方进行算账的情况下就下达了错误的判决。首先,一审法院明知双方没有结算,也明知被申请人擅自支取我方的款,更明知被申请人还欠再审申请人7万多元的工程款。但却故意不查清上述事实,偏袒被申请人,帮助被申请人来讹诈再审申请人。其次,二审时对双方告知的开庭时间不一致,导致二审没有开庭就下达了判决。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有新证据要提交,但二审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这个权利,实属故意为之,故意维持原判,让再审申请人受到巨大损失。本案的焦点就是算账,但两级法院故意绕开这关键问题,目的就是偏袒被申请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也导致出现上诉错误判决。特提出申请再审,恳请贵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李生主张一审法院双方没有进行算账的情况下作出判决。经查,李生与王永宽、黄宝凤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在2012年8月29日经过结算后,李生在双方的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其应得工人工资款为503623元的事实清楚。且王永宽、黄宝凤提供了李生多支取工程款的证据,李生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审判令李生返还给王永宽、黄宝凤多支取的工程款43225元并无不当。李生在再审申请期间提交了四份工程数量表(复印件),李生认为其提供的证据属于新证据,双方的工程依据该工程数量表进行施工,结算的依据也是该工程数量表。经审查认为,李生提交的证据构不成新证据,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事实。故李生所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综上,李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乌 兰

审判员 娜 仁

审判员 阎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永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