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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秀执民字第936号

吴关林、张建杰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关林,张建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嘉秀执民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吴关林被执行人张建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嘉秀王商初字第0011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建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建杰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张建杰(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70的存款人民币2021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军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金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