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2844号
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谋。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洪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保进。
被告:李滨,男。
被告:李斌,男。
被告:苏威,男。
被告:王博,女。
被告:王玉华,女。
被告:周利,男。
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滨、李斌、苏威、王博、王玉华、周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 杰
审 判 员 刘淑云
人民陪审员 王传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