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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2913号

李亚乾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李亚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2913号罪犯李亚乾,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作出(2004)保刑初字第10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亚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亚乾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2日作出(2004)冀刑二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09年5月15日、2011年12月28日和2014年10月21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亚乾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4日至2016年4月14日,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亚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强

代理

审判员  张世强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