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9071号
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邵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升,男。
被告:罗颖敏,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颖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益颢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邬学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