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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9071号

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罗颖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罗颖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9071号

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邵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升,男。

被告:罗颖敏,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颖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益颢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邬学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