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385号原告李美云,公民身份号码×××,女,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李保晓,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职工,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杨玉琴,公民身份号码×××,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云诉被告李保晓、杨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云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保晓、杨玉琴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云撤回对被告李保晓、杨玉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968元,减半收取20484元,由原告李美云负担。
审判员赵慧敏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