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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执恢97号

贺某某与被执行人伍某唐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1执恢9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伍某、唐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祁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伍某、唐某某、张某某没有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经做申请执行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工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当庭给付所有的借款。

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2013)祁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县人民法院(2013)祁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徐晨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