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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3982号

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施明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施明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3982号

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邱我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金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施明艺,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明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秋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