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08财保15号

刘建林与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建林,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财保15号申请人刘建林,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红湘北路75号。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3号A一层。法定代表人李建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刘建林与被申请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由衡阳仲裁委员会受理,案号为(2016)衡仲字第304号。2016年8月23日衡阳仲裁委员会转来申请人刘建林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为此,申请人刘建林以其所有的两套房屋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建林的仲裁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仲裁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刘建林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云集镇政府C栋)116室(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180353**号,建筑面积:54.31平方米)商业用房一套及坐落于湖南省衡南县新县城新塘路(财政局家属楼3栋)3幢502室(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180126**号,建筑面积:143.85平方米)住房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阳 林

代理

审判员 彭 仁

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赵湘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