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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民督4号

申请人哈七月花与被申请人民和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支付令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哈七月花,民和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青0222民督4号申请人哈七月花,女,生于1975年7月2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民和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雪峰,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哈七月花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人哈七月花与被申请人民和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退房协议,证明被申请人民和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房款70000元的事实。现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的房款7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七月花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民和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哈七月花70000元。本案支付令费用516元,由被申请人民和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胜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乔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