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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执419号

419夏前顺与淮安市雅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前顺,淮安市雅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夏前顺,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淮安市雅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开发区苏州路大成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孙海祥,该公司董事长。夏前顺与淮安市雅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6)苏0803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淮安市雅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前给付夏前顺工资5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03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纪志阳

审判员  陈爱明

审判员  王亚琳二O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