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陶某某。
被执行人:郝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4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华强 搜索“”
陶某某与郝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陶某某。
被执行人:郝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4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华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