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3执287号申请人李佳佳,女,1987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无职业,住宜昌市。被执行人宜昌嘉信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隆康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08231192-8。法定代表人余辉,该公司总经理。李佳佳与宜昌嘉信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宜昌嘉信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李佳佳支付工资4000元、赔偿金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因宜昌嘉信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佳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本院认为,宜昌嘉信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支付李佳佳工资4000元、赔偿金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10元,以上合计141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嘉信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1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亦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