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1429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男。辩护人戴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粤0306刑初258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0月1日开始,被告人唐某某租赁了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一房间,并在该房内设置赌场,多次以赌“三公”的形式招揽赌客进行赌博。被告人唐某某在赌场内负责为参赌人员发牌和“抽水”。2015年12月23日凌晨0时许,民警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唐某某及相关参赌人员共12人,现场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11170元及扑克牌1副。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的物证的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原判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间较长,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某某上诉提出:
一、其在案发前是合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稳定可观的收入,开设赌场的收益很少,不足以支持家庭开支;
二、涉案房屋是由其亲友租用,是自用,不存在专门租赁房屋用于赌博的情节;
三、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四、原判量刑过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原判认定唐某某犯罪时间较长与事实不符,唐某某最开始租房的两个月时间里将该房间作为宿舍使用,实际利用该房间开设赌场是从2015年12月初开始;
二、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对唐某某量刑过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唐某某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唐某某租用专门场所开设赌场,准备赌博用具,亲自打电话或发短信招揽赌客,组织多人参赌,负责发牌,并从中抽水渔利。经群众举报,民警当场抓获多名参赌人员,并缴获了赌资和赌博用具。在案各项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唐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唐某某自2015年12月初至案发时间段,多次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原判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完全符合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量刑标准,并无不当。上诉人及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永 鹰
审 判 员 李 生 荣
代理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海燕(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