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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3417号之一

原告孙春妹诉被告王俊、黄恬慧、孟凡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春妹,王俊,黄恬慧,孟凡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417号之一原告孙春妹,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俊,男,汉族。被告黄恬慧,女,汉族。被告孟凡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妹诉被告王俊、黄恬慧、孟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妹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春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370元,由原告孙春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逯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