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417号之一原告孙春妹,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俊,男,汉族。被告黄恬慧,女,汉族。被告孟凡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妹诉被告王俊、黄恬慧、孟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妹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春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370元,由原告孙春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逯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