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特34号
申请人:王莉,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李旸,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周晓秋,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勇,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王莉与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2016)皖商调字第78号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指定
审判员王天利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莉与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6年7月29日经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差欠王莉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工资20290元未付。
二、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王莉工资10145元,余款10145元由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20日前付清。
三、如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款,王莉有权要求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立即付清全部款项。
四、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上述期间工资再无争议。
五、本协议自双方(或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莉与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达成的(2016)皖商调字第78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天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翔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