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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7881号

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希景、陈丽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希景,陈丽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881号

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锵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珊景,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梦思,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希景(曾用名陈希锦。

被告:陈丽芬(曾用名蔡丽芬。

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希景、陈丽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超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韩若秦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