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881号
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锵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珊景,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梦思,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希景(曾用名陈希锦。
被告:陈丽芬(曾用名蔡丽芬。
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希景、陈丽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超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韩若秦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