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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862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包建传、严华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包建传,严华梅,淮安传轩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河区神洲汽车用品经营部,周梦霞,吴红霞,乔良民,淮安市淮阴区天盛电动车销售中心,严飞,吴红军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8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住淮安市盱眙县。法定代表人唐宝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包建传。被执行人严华梅。被执行人淮安传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法定代表人包建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市清河区神洲汽车用品经营部,住淮安市清河区。法定代表人周梦霞。被执行人周梦霞。被执行人吴红霞。被执行人乔良民。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天盛电动车销售中心,住淮安市淮阴区台州。经营者乔良民。被执行人严飞。被执行人吴红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被执行人包建传、严华梅、淮安传轩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河区神洲汽车用品经营部、周梦霞、吴红霞、乔良民、淮安市淮阴区天盛电动车销售中心、严飞、吴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房产登记、车辆登记财产进行查询,其他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已被本院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