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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民初2190号

李忠滨与广州市贝爵皮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忠滨,广州市贝爵皮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2190号

原告:李忠滨,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广州市贝爵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七星岗商业街一号之三2楼。

法定代表人:唐在云。

原告李忠滨与被告广州市贝爵皮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李忠滨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忠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忠滨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李忠滨负担。

审 判 员  罗琳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童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