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2190号
原告:李忠滨,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广州市贝爵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七星岗商业街一号之三2楼。
法定代表人:唐在云。
原告李忠滨与被告广州市贝爵皮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李忠滨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忠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忠滨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李忠滨负担。
审 判 员 罗琳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童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