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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685号

原拥军与徐红强、付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原拥军,徐红强,付丽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685号

原告:原拥军,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

被告:徐红强,男,1979年9月9日出生。

被告:付丽燕,女,1980年8月30日出生。

原告原拥军与被告徐红强、付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拥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其利息(按照月息2分,从2015年4月13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徐红强、付丽燕夫妻二人,于2015年4月13日找到原告,以其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整,原、被告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分。二被告借款后不久就外出不归,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为此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红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26日已被汤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驳回原告本案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原拥军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50元,退还原告原拥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秀芬

审 判 员  张志中

人民陪审员  吕 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