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川0403民督30号
申请人:杨洪君,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冬梅,攀枝花市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琨,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攀枝花市吉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沿江矿。
法定代表人:黄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杨洪君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杨洪君称,2003年11月至2015年12月杨洪君在攀枝花市吉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成公司)上班。2015年12月23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12月31日吉成公司向杨洪君出具了欠工资23388.96元的欠工资单据,约定在6个月内支付。2016年1月11日吉成公司支付工资5082.05元。吉成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的工资18306.91元。申请人杨洪君提供了欠工资单据、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予以证明。要求被申请人吉成公司给付申请人杨洪君拖欠的工资18306.9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吉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洪君拖欠的工资18306.91元。申请费86元,由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吉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译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