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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477号

鄂朋波与黑龙江云天化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鄂朋波,黑龙江云天化肥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477号申请执行人鄂朋波,住延寿县。被执行人黑龙江云天化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县。

法定代表人:张晶晶,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鄂朋波与黑龙江云天化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黑龙江云天化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鄂朋波全部欠款。2016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鄂朋波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语评

代理

审判员  马跃雷

代理

审判员  高延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华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