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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537号

李秀平与宋卫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平,宋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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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豫0581执537号申请人李秀平,女,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宋卫东,男,住林州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卫东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临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  彭国喜

审判员  王永清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