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524号罪犯罗俊忆,男,199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湛赤法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俊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湛中法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俊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3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罗俊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罗俊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俊忆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5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俊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俊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建 扬
审 判 员 怀 晓 红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