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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民初2263号

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银智、陈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智,陈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263号

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英华五巷74号。

法定代表人:张虹,总经理。

被告:银智,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住钦州市。

被告:陈小燕,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住钦州市。

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银智、陈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茂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美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