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502号
申请人:河北省故城县金星轴瓦厂。
被
申请人:高密市吉祥橡胶有限公司。河北省故城县金星轴瓦厂与高密市吉祥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省故城县金星轴瓦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密市吉祥橡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进行查封、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柳宝金以其名下冀TXXX**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吉祥橡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河北省故城县金星轴瓦厂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兵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