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恢236号
申请执行人:王谋涛。
被执行人:刘绵顺。
被执行人:李先华。
被执行人:李先前。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谋涛与被执行人刘绵顺、李先华、李先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绵顺、李先华、李先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56067.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1)周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鲁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生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