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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恢236号

王谋涛与刘绵顺、李先华、李先前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谋涛,刘绵顺,李先华,李先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恢236号

申请执行人:王谋涛。

被执行人:刘绵顺。

被执行人:李先华。

被执行人:李先前。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谋涛与被执行人刘绵顺、李先华、李先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绵顺、李先华、李先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56067.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1)周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鲁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生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