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704号原告李洪涛,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韩福强,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涛与被告韩福强保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李洪涛负担。
审判员 张雨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