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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民初704号

原告李洪涛与被告韩福强保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洪涛,韩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704号原告李洪涛,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韩福强,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涛与被告韩福强保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李洪涛负担。

审判员  张雨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