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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554号

朱思春与朱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思春,朱磊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朱思春,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朱磊,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思春与被执行人朱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应保

审 判 员  倪 明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褚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