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朱思春,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朱磊,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思春与被执行人朱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应保
审 判 员 倪 明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褚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