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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9352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352号原告张某甲,职工。被告张某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修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林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