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352号原告张某甲,职工。被告张某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修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林娜 来源:百度搜索“”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352号原告张某甲,职工。被告张某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修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林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