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0068号原告宗某。委托代理人赵蕾,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春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