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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0068号

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宗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0068号原告宗某。委托代理人赵蕾,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春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