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初6628号
原告:张东生,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委托代理人:田小美,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4060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俊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毅,男,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张东生与被告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天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东生的委托代理人田小美,被告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
原告张东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我工资款19505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4年3月至6月受雇于被告担任瓦工,工作地点位于平谷区邑上原著小区,约定我每天工资260元。我共计工作81.5天,工资款共计21190元,我已支取1685元,被告尚欠我19505元工资款未付。我多次索要工资,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
被告嵩天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因工地人员流动较大,我们不清楚原告是否在我公司的工地工作;我公司的工程款尚未结算,没有资金发放工人工资。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7日,原告与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二次结构及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了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贾各庄村东侧邑上原著小区部分二次结构及装修工程。肖毅作为原告的代表签订了上述��同并具体负责工地事务。2014年3月至6月,原告经张××介绍到该工地做瓦工,日工资260元,原告共工作81.5天。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685元,尚欠19505元未付。2016年7月19日,原告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该仲裁委以原告申请仲裁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未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请。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张××班组工资明细表、京平劳人仲字[2016]第11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被告即应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提交的张××班组工资明细表有被告的工地负责人肖毅签字确认,可以证明原告的工种、出勤及工资支付情况,本院予以��定。被告的辩解意见不合理,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东生工资款一万九千五百零五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被告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