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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3021号

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田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田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4民初3021号

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会展大街与昆山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陈文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书元,系该单位职员。

被告:田萍,女,住安达天下小区。

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书元、被告田萍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2.判令被告给付至2016年12月31日管理费2,880.00及银行贷款利息;3.判令被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年足额缴纳物业费。庭审中,原告放弃2016年下半年720.00元的物业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系富腾安达天下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田萍系该小区业主,被告入住后,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2015年及2016年物业费及电梯费等相关费用(物业费管理费1,068.00元/年,电梯费240.00元/年,垃圾处理费84.00元/年,公共照明费48.00/年)。田萍未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

本院认为,田萍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故本院依据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示的证据,确认被告田萍欠交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6月30日相关物业费2,160.00元事实成立,田萍应承担交纳相关物业费2,160.00元义务。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萍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物业费2,160.00元及2015年欠费1,44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田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邢子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