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187号罪犯方武森,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揭惠法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武森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方武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方武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武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6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已缴纳罚金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方武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武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怀 晓 红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国 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