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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394号

崔国欣诉姜营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国欣,姜营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崔国欣,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姜营宾,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崔国欣申请执行姜营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国欣与被执行人姜营宾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姜营宾已支付1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崔国欣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