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崔国欣,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姜营宾,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崔国欣申请执行姜营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国欣与被执行人姜营宾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姜营宾已支付1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崔国欣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