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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初3258号

原告广州市博大展览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皇玛如梦家居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博大展览装饰有限公司,成都皇玛如梦家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3258号原告广州市博大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夏东二路3号713房。法定代表人艾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旭,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决辉,公司员工。被告成都皇玛如梦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坡北二路169号1栋1单元18层1813号。法定代表人陈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博大展览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皇玛如梦家居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博大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博大展览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博大展览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广州市博大展览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熊艳红

审 判 员  余 杰

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童小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