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执109号申请执行人谢秀明,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证件号码452826197511025141。申请执行人刘振旺,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证件号码450521197011025532。委托代理人龙世军、杨志才,律师。被执行人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育才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王中钦,总经理。刘振旺、谢秀明申请执行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钦州市钦北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7执109号刘振旺、谢秀明申请执行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辉
审 判 员 李 洪
代理
审判员 樊 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