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34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王百荣,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嵘,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茂才,男,汉族,1961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吴贤翠,女,汉族,1966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田茂才、被告吴贤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吕荣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敬朝
书 记 员 简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