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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2032号

廖俊春,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廖俊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2032号原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宏浩花园裙楼103。组织机构代码:72302712-7。

法定代表人:陈镇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廖俊春,男,生于1968年7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眭庭方,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

负责人:周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忠成,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廖俊春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隆小琴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廖俊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柳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忠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俊春、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俊春、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俊春、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00元,由原告廖俊春、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隆小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章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