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钦涨,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林发道,男,1964年5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方钦涨与被执行人林发道追偿权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林发道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林发道缴纳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林发道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林发道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发道名下的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1522号房屋已被本案查封。因本案执行标的不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房屋。目前被执行人林发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发道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6)浙0327执1508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林发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5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作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