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972号
原告:娄石磊,男,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
被告:赵康,男,1983年1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石磊与被告赵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石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石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娄石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淅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