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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2972号

娄石磊与赵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娄石磊,赵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972号

原告:娄石磊,男,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

被告:赵康,男,1983年1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石磊与被告赵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石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石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娄石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淅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