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88年11月6日生,汉族,晋州市晋州镇东街村。被执行人崔某,女,1990年8月21日生,汉族,晋州市宿村。韩某某申请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调解书确定的部分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张献刚执行员 马文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