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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财保81号

苏德镜与陈荣省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德镜,陈荣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财保81号

申请人:苏德镜,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

申请人:陈荣省,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人苏德镜与被申请人陈荣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荣省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金额以8万元为限),并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陈荣省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金额以8万元为限)。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两年,自本裁定书送达车辆权属登记部门之日起算。案件申请费820元,由苏德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代理

审判员  黄佳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