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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财保11号

李云祥与孙子坚、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云祥,孙子坚,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财保11号申请人李云祥。被申请人孙子坚。被申请人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中心大道与世纪街东南角。

申请人李云祥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子坚、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云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孙子坚、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赵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