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1098号罪犯曾小建,男,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3日作出(2002)郴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小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日作出(2003)湘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小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2003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06年4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2008年8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12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9月28日经湖南省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2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龙永红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曾小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曾小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勤杂工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3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及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曾小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曾小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小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6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江云
审判员 胡明华
审判员 唐小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纬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