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19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20342M。
法定代表人:关建辉。
被执行人:刘慧仪,香港居民,原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慧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慧仪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广州市花都区芙蓉花园翠湖居E155号房的物业服务费8120元及滞纳金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滨江东路湖畔花园1C057房、1C058房、广州市花都区芙蓉镇芙蓉花园翠湖居E155房的房产各一套。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1811号]依法查封了上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芙蓉镇芙蓉花园翠湖居E155房,由于上述房产价值已严重超本院案件执行标的,上述房产暂时不能处理。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1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谢伟尚执行员 周海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建辉 微信公众号“”